体育菠菜app推荐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6-07-29 10:11 来源: 体育菠菜app推荐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菠菜页面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类(社会团体)
1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轻 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以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轻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或违法活动持续时间较长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从重 利用业务活动进行非法牟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
3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轻 在责令限期内补报材料或接受检查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从重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且拒不整改,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
4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轻 主动申请补办变更手续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办理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以内。
从重 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如负责人、住所)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
5 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轻 主动撤销分支机构,消除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分支机构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3-6个月,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从重 分支机构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撤销登记。
6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轻 经营数额较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经营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 长期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严重偏离非营利宗旨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轻 主动退还违规收取费用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规金额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 强制摊派、骗取捐赠,情节恶劣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社会组织管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轻 主动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以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下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轻 主动停止并改正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不改的。 限期停止活动3-6个月。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
1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轻 及时补正材料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从重 连续两年未年检且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
1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轻 主动撤销分支机构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分支机构违规活动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负责人。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
1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轻 主动停止经营,退还所得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经营数额较大的。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 严重背离非营利性质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慈善组织管理类
13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从轻 主动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从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14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从轻 主动退还财产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一般 数额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6个月以内,吊销登记证书。
从重 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 吊销登记证书,移送司法机关。
15 对慈善组织未经批准公开募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从轻 主动停止募捐,退还捐款的。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一般 募捐数额较大,逾期不改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诈骗性募捐,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20万元以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
四、殡葬管理类
16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轻 主动改正,自行迁移或火化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重 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大型坟墓,造成严重破坏的。 强制执行,并处高额罚款(依地方条例)。
17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轻 主动停止销售,没收物品的。 没收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一般 屡教不改的。 没收物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 规模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物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8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轻 主动召回产品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一般 已销售部分产品,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地名管理类
19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轻 主动销毁图纸,未扩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图纸。
一般 已扩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图纸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政治影响或外交纠纷的。 没收图纸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 对擅自命名、更名地理实体的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轻 主动申报更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使用不规范名称造成严重混乱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收养管理类
21 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法典》 从轻 主动中止,未造成儿童伤害的。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一般 实施拐卖行为未遂的。 罚款,移交公安机关。
从重 既遂,造成儿童身心伤害的。 顶格罚款,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 对遗弃婴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法典》 从轻 主动找回婴儿并抚养的。 批评教育,罚款。
一般 造成婴儿轻微伤害的。 罚款。
从重 造成婴儿重伤、死亡或恶劣影响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法典》 从轻 主动投案,退还钱款的。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一般 获利较多的。 没收非法所得,顶格罚款。
从重 以生育为业出卖子女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民政管理类
24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从轻 主动建立制度并补评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老年人权益受损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从轻 主动整改,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老年人菠菜热门较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 处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6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体罚受助人员的处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轻 情节轻微,主动消除影响的。 批评教育,调离岗位。
一般 造成受助人员轻微伤的。 行政处分,罚款。
从重 造成受助人员重伤、死亡的。 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
27 对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处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从轻 主动纠正错误登记的。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分。
从重 收受贿赂,违规办理大量登记的。 撤销直接责任人员职务,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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